(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證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397號令)、關于印發《通信建設工程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信部規[2005]398號)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全國通信建設工程企業安全生產考核認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國取得通信信息網路系統集成資質和通信用戶管線建設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通信建設工程企業)。
第三條 中國通信企業協會委托通信工程建設分會(以下簡稱建設分會)負責全國通信建設工程企業《安全生產合格證》考核認證工作的統一管理,并統一印制證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考核認證單位)負責具體考核認證和頒發合格證書工作。
第四條 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經安全生產考核認證合格,取得通信建設工程企業《安全生產合格證》后,均可參加通信建設工程招投標和工程建設活動。
第二章 考核認證內容及要求
第五條 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兩方面,知識考核和能力考核均合格后,個人安全生產考核方為合格。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標準詳見《通信建設工程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信部規[2005]398號)。
第六條 通信建設工程企業《安全生產合格證》考核認證條件:
1、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按照《通信信息網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證管理辦法》和《通信用戶管線企業資質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了相應人數的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2、通信建設工程企業建立健全有各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年度安全生產費用金額使用、落實施工一線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簽署相關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責任落實到人;
3、企業近3年內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第七條 通信建設工程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各考核認證單位考核認證合格者,頒發通信建設工程企業《安全生產合格證》,并向建設分會備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通信建設工程企業取得通信建設工程企業《安全生產合格證》后,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接受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要及時上報行業主管部門和省通信行業協會。企業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地通信行業協會上報本年度企業安全生產報告。
第九條 通信建設工程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發生死亡事故,情節嚴重的,收回其通信建設工程企業《安全生產合格證》,限期改正,重新考核認證。
第十條 通信建設工程企業《安全生產合格證》共有正本1個,副本2個,由建設分會發布編號規則。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考核認證單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通信企業協會負責解釋,委托建設分會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通信建設工程企業安全生產合格證考核申請表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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