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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解答:交通費餐補通訊補貼是否計征個稅?

【發布日期:2012/4/24 0:00:00】  【來源:】

    411,正值全國第21個稅收宣傳月期間,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個人所得稅等問題接受在線提問。

    交通費、餐補、通訊補貼、誤餐費是否計征個稅?

    有網友提出,單位給出差人員發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是否計征個稅?每月通訊費補貼是否也是如此?

    盧云介紹,根據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計征個稅。

    盧云還介紹,關于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地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標準之內不計征個稅,如果未規定,單位發放此項補貼,應計征個稅。

    盧云說,根據規定,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計征個稅,但目前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計征個稅。

    盧云還說,對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合理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個稅;對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計征個稅。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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