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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增值電信業務營業稅稅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5/23 0:00:00】  【來源:】

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單位:

為了解我省增值電信業務經營單位營業稅繳納情況,協調解決部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單位反映的未能按“郵電通信業”稅目適用3%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的問題,我局前期曾下發了《關于調查增值電信業務營業稅稅率情況的函》(閩通信函〔200878號)進行了摸底調查,并根據調查摸底結果與省地稅局進行了溝通,雙方聯合對部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單位進行了調研。

根據1994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營業稅稅目稅率表”有關規定,“郵電通信業”的征收稅率為3%。20031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營業稅征收問題下發《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其中適用問題第五項已明確,電信單位(指電信企業和經電信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提供的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相關文件省地稅局已下發各地稅務機關執行。

經商省地稅局,為更好的落實該項政策,請未能按“郵電通信業”稅目適用3%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單位持《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表》的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協調解決營業稅稅目、稅率適用問題。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局聯系反饋。

聯系電話:0591-83175110

二ОО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通信  電信業務  營業稅  通知

抄送:福建省地稅局,廈門市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辦公室          20081022印發

(來源: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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