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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關于印發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閩科高〔2008〕31號

【發布日期:2012/5/15 0:00:00】  【來源:】

各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福州科技園區管委會:

為規范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有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制定了《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科技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稅局 福建省地稅局

○○八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確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現行《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下簡稱“《重點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福建省境內(不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依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結合本實施細則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條 省科技、財政、國稅、地稅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接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和監督,負責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制訂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

(二)負責我省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工作,確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三)協調、解決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及政策落實工作報告。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處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由科技、財政、國稅、地稅、發改、經貿、外經貿、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受理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申請和復核要求,組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專家評審和復核調查。

(二)負責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根據《工作指引》所規定專家的條件和要求,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管理部門和企業中遴選從事《重點領域》相關技術的研究型和應用型高級技術人才,建立專家庫,并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經領導小組同意后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指導和監督中介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對認定過程中出現的違規和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予以記錄,并按《工作指引》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四)負責組織全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等事宜。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六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福建省境內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其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四項指標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計算,且加權記分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包括企業申報、材料審查、專家評審、審查認定、公示及頒發證書等環節。

第八條 企業申報

(一)、企業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六條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以下簡稱“管理工作網”,網址:www.innocom.gov.cn)注冊登記;

(二)企業自行選擇符合《工作指引》條件要求的中介機構,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等內容進行專項審計;

(三)企業提出認定申請,將以下材料報送所在地設區市科技局。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3、經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

5、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

知識產權證書,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通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獨占許可協議;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材料(或省級以上有資質的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承擔省級以上科技項目證明;環保達標證明;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6、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報材料核對

各設區市科技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對,出具核對意見并匯總報至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齊全的企業通知其按要求從“管理工作網”上提交申報材料;對材料不齊全的企業,應實行一次性告知,通知其在申請截止日期前補充材料。

辦公室組織對各設區市科技局上報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進入專家評審,未通過形式審查的退回設區市科技局,在10個工作日內補充材料。辦公室對補充材料再次進行形式審查。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報企業補齊材料后下一批再報。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集中認定四批。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最后一天分別為辦公室受理設區市科技局每批次推薦申報材料的截止日期。根據企業申報情況,經領導小組同意可增加認定頻次。

第十一條 專家評審

辦公室根據企業的申報材料,按技術領域從專家庫中選擇不少于5名的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專家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審查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是否符合《認定辦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對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情況、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及主營業務等進行評價,并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評價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為領導小組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審查認定

辦公室對專家評審結果和中介機構提供的專項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提出審核意見,報領導小組審批確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公示名單;對專家評審結果或專項審計報告有異議的,由成員單位聯合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結果和審核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 公示及頒發證書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由辦公室填寫審批備案匯總表,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由領導小組頒發加蓋省科技、財政、國稅、地稅部門公章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對公示有異議的企業,由辦公室組織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領導小組裁定。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四章復審、變更及取消

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滿,被授予單位可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每年集中復審四批,復審申請材料的受理和推薦程序按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執行,復審申請材料的受理時間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申報材料包括: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3、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4、經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第十七條 復審時重點對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四)款進行審查。辦公室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進行公示與備案,并由領導小組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對申報材料有疑問的企業,組織有關部門到現場進行原始資料的核實后上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八條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復審合格有效期滿后,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重新認定,按初次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15日內通過設區市科技局向辦公室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經領導小組研究審定,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重新認定的,按本實施細則第八至十三條辦理。

第二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需要變更名稱、地址等內容,需提供工商或外經貿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有效批復件,經設區市科技局核對后上報,由領導小組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一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議后,報領導小組審定,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受到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在5年內不再受理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

第五章 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當年起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審核后認為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提請領導小組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復核結果,若企業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應按原審批時間恢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六章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

第二十五條 研發費用按年度、項目進行歸集。研發項目的確認及研發費用的核算按《工作指引》有關規定。

企業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的要求,如實向中介機構提供“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和按年度分項目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和原始憑證。

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和原始憑證及財務報表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對“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出具鑒證意見。

第二十六條經自我評價認為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機構,可以向辦公室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后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其名單。

中介機構接受企業委托,應當及時、準確、優質、高效地為申報企業提供服務,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據實出具審計報告。發現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其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資格,并在“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上一條: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外資局、市財政局<br>關于廈門市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br>廈府辦〔2009〕114號
下一條: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br>省信息化局關于福建省軟件骨干企業評選辦法的通知<br>閩政辦〔2010〕1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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